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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3-05-09 浏览:

所属各单位:

     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已经下达,请遵照执行,内容详见附件1.

     本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附件1)在上期基础上主要有如下调整:

一. 撤销了“音视频会议设备”、“文印设备”、“摄像机”、“照相机”、“移动存储设备”、“变配电设备”、“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项目;

二. 新增了“显示器”、“打印复印用通用耗材”(京区单位)、“限额内工程”(京区单位)、“装修工程”(京区单位)、“拆除工程”(京区单位)、“修缮工程”(京区单位)、“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项目;

三. “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锅炉”等项目的内涵有所变化。

 

 

注意事项:

  1.关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

  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纳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时,应按“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cn)中公告的入围产品和供应商名单以及采购中心规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程序采购;目录之外的,可自愿按上述程序执行。

  本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均仅限于非系统集成项目。对于集成项目的服务器及集成项目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可以不再委托采购中心采购,应按政府采购相关程序采购。

  2.关于会议服务采购

  京区单位召开会议达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会议服务限额标准时,应严格按“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http://www.hotel.gov.cn)公布的定点饭店及其协议价格采购,不得超标准报销会议费。

  

附件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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